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
勞訴字第167號
原 告 劉正勝
訴訟
代理人 何志揚
律師
複代理人 江伊莉律師
複代理人 賴麗卿
被 告 阡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
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
複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
複代理人 羅尹碩
追加被告 林俊宏
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所為之
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正
本案由欄中關於「清償借款事件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
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
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國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