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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職業災害補償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原   告 劉正勝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 江伊莉律師 複代理人  賴麗卿 被   告 阡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 楊璧榕律師 複代理人  羅尹碩 追加被告  林俊宏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所為之 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「清償借款事件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 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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