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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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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振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鈞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12月17日 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6,050元(計算式:原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7,663元-撤回提繳退休金部分463元-判決 被告應給付1,150元=606,05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9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郁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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