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
勞訴字第18號
上 訴 人 昇禾砂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瑞珠
上 訴 人 廖明宏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桂琴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817,581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3,
377 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
法 官 高英賓
法 官 孫藝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