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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昇禾砂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珠 上 訴 人 廖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桂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817,58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, 377 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英賓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訓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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