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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玖毅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蒞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陳建平       林紹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平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 財產上請求部分,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 下同)000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,請求廢棄開立被上 訴人二人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乃係非財產上請求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000元(計算式:4500元×2=9000元),合計應徵 129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慧瑜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余怜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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