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
勞訴字第25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玖毅五金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武蒞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陳建平
林紹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平等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
財產上請求部分,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
下同)000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975元,請求廢棄開立被上
訴人二人為
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
乃係非財產上請求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9000元(計算式:4500元×2=9000元),合計應徵
129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
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
法 官 李慧瑜
法 官 王姿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余怜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