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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 被上 訴 人 原   告 吳耀明 上 訴 人 被   告 巨全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如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勞訴字第3 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 761,72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,78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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