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
勞訴字第70號
上 訴 人 磊橋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詩穎
上 訴 人 吳慶雄
吳少墉
吳秉豐
吳婉榛
吳素鈺
吳芳蕾
被 上 訴人 徐宇呈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
6年9月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,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 審判決
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且未繳納
裁判費,
上訴
程式尚有欠缺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限
上訴人應於收受
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狀補正對於第1審
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
裁判費(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依本件
訴訟標
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0萬4168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8378
元),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熊祥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