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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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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職業災害補償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磊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穎 上 訴 人 吳慶雄       吳少墉       吳秉豐       吳婉榛       吳素鈺       吳芳蕾 被 上 訴人 徐宇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6年9月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,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 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且未繳納裁判費,上訴 程式尚有欠缺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限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狀補正對於第1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 裁判費(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依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0萬4168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8378 元)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其餘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馨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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