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
勞訴字第70號
上 訴 人 磊橋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詩穎
上 訴 人 吳慶雄
吳少墉
吳秉豐
吳婉榛
吳素鈺
吳芳蕾
被 上 訴人 徐宇呈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
6年9月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
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,其上
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
之聲明,且未繳納
裁判費,
上訴程式尚有欠缺,經本院於10
6年10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前開程式
欠缺,該項裁定業於106年10月6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
附卷
可憑。上訴人固於106 年10月11日具狀補正
上訴聲明,
然逾期
迄未補正裁判費,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附卷
可參
,其上訴程式
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