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
勞訴字第75號
原 告 林佳萱
訴訟
代理人 賴俊宏
律師
被 告 鐿錩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春億
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發給
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9日上午10時20許,
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