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訴人即被告  加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國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63,44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 ,754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彥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