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
勞訴字第89號
上訴人即
被告 加麗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王國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芳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05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63,448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0
,754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彥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