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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清算完結(裁罰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4年度司字第14號 受 罰 人 李應選 上列受罰人因宙品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,違反聲報期限之 規定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應選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。 理 由 一、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,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,向法院 聲報;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,各處新臺幣3 千 元以上1 萬5 千元以下罰鍰,公司法第93條定有明文。上開 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,公司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。。 二、查受罰人為宙品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並經本院103 年度 司司字第140 號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 發函准予備查。嗣受罰人於104 年1 月6 日聲報清算完結, 並經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14號清算完結事件於104 年4 月 21日發函准予備查。惟宙品企業有限公司之股東係於103 年 9 月17日即承認其造具之結算表冊,有該公司股東臨時會議 紀錄、全體股東審查報告書等相關資料,在本院104 年度司 司字第1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內可稽,業據本院核閱無誤,而 可見受罰人未於股東承認後15日之期限內向法院聲報清算完 結,須因其違反聲報期限予以裁罰。爰審酌受罰人延誤聲報 期限已逾3 個月,惟念其清算完結之效率尚佳等情,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罰鍰應屬允當。 三、依公司法第113 條、第93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薇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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