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4號
受 罰 人 李應選
上列受罰人因宙品企業有限
公司清算完結事件,違反聲報期限之
規定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李應選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,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,向法院
聲報;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,各處新臺幣3 千
元以上1 萬5 千元以下罰鍰,公司法第93條定有明文。
上開
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
準用之,公司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。。
二、查受罰人為宙品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並經本院103 年度
司司字第140 號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
發函
准予備查。
嗣受罰人於104 年1 月6 日聲報清算完結,
並經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14號清算完結事件於104 年4 月
21日發函准予備查。
惟宙品企業有限公司之股東係於103 年
9 月17日即承認其造具之結算表冊,有該公司股東臨時會議
紀錄、全體股東審查報告書等相關資料,在本院104 年度司
司字第1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內
可稽,
業據本院核閱無誤,而
可見受罰人未於股東承認後15日之期限內向法院聲報清算完
結,須因其違反聲報期限
予以裁罰。
爰審酌受罰人延誤聲報
期限已逾3 個月,惟念其清算完結之效率尚佳
等情,量處如
主文所示之罰鍰應屬允當。
三、依公司法第113 條、第9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黃薇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