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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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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16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 債 權 人 三揚焊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絜 債 務 人 林塘明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元,及自本支付 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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