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14號
債 權 人 工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龍禮
債 務 人 啓盛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啓瑞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啓盛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相對人為「啓盛營造有限公司」或「啟盛營造有限公
司」;法定代理人為「黃啓瑞」或「黃啟瑞」?如有誤載
併請更正。
㈡請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
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