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
債 權 人 億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清鈿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債
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確認
本件請求之利息起
迄日為何、利息計算方式為日
息、月息或年息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