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
債 權 人 耀宇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耀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德機營造有限公司、許雪莉發
支付命令
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:
一、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具體敘明
本件欲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,並提出相關
釋明資料。
三、確認請求利息於103年1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
四、請具狀敘明台端公司合法
法定代理人現為何人?並提出釋明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