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
債 權 人 大登鋼鐵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坤隆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翊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即苙揚機械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請提出票據原本(此涉利息利率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木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