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
債 權 人 大登鋼鐵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坤隆
債 務 人 翊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即苙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元鑫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按
民法203條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
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
之五,查債權人既未釋明
兩造間關於利率百分之六之約定
,亦未釋明法律之依據,故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
之計算利息
於法不合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楊木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