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53號
債 權 人 達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千熏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翁守進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債務人之實際
住居所地。
㈢請確認聲請事項有無誤載(究應給付債權人達通貨運股份
有限公司或給付債權人達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
人葉千熏)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