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01號
債 權 人 慶宏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方達連興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慶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
。
㈡確認債務人方達連興業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
出釋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