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1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長瑞
代 理 人 陳清松
債 務 人 盛旺國際有限公司
債務人兼法 廖蕙琳
定代理人
債 務 人 吳淑玲
債 務 人 李湘德
一、㈠債務人盛旺國際有限公司、廖蕙琳、吳淑玲應向
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計算
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
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盛旺國際有限公司、廖蕙琳、李湘德應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連帶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本支付命令與
確
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