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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31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清松 債 務 人 盛旺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法 廖蕙琳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吳淑玲 債 務 人 李湘德 一、㈠債務人盛旺國際有限公司、廖蕙琳、吳淑玲應向債權人連    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   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四點二計算    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   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㈡債務人盛旺國際有限公司、廖蕙琳、李湘德應向債權人連    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    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   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㈢債務人連帶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本支付命令與確  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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