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14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03號 債 權 人 經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狀載債權人經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泰和光電    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請提出具法定代    理權之釋明資料,如有誤載並應為具狀更正。   ㈡提出債務人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