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03號
債 權 人 經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建宏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狀載債權人經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泰和光電
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請提出具法定
代
理權之釋明資料,如有誤載並應為具狀更正。
㈡提出債務人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