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01號
債 權 人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天恩教育事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請補正
聲請人達誠商行及負責人陳慧樺狀未之簽章。
㈢確認債務人天恩教育事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,並
提出釋明,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
㈣請補正票據號碼AJ0000000、AJ0000000、AJ0000000之
退
票理由單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