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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36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6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世昌 債 務 人 仟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陳瑞濱 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壹佰柒拾伍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   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本支付命令與確  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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