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67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黃世昌
債 務 人 仟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債 務 人
兼法定代理 陳瑞濱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壹佰柒拾伍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
;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本支付命令與
確
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