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04號
債 權 人 森田生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俊旭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頂閎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
相對人頂閎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4年
1月29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4802號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
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
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
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
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
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
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
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