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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5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04號 債 權 人 森田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頂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頂閎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4年   1月29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4802號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   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  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   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 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   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   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   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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