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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6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03號 債 權 人 總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係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其他特定日期,    如為其他特定日期,併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㈡確認請求利息之週年利率為何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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