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4號
債 權 人 台灣維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怡婷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聖豐醫療輔具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聲請狀末之
聲請人及其
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。(不得以
職銜章代替)
㈡
委任狀中欠缺
受任人簽章。
㈢債務人聖豐醫療輔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
㈣邱漢忠是否係
本件債務人?有無與聖豐醫療輔具有限公司
負連帶責任?
㈤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?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