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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27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4號 債 權 人 台灣維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聖豐醫療輔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。(不得以    職銜章代替)   ㈡委任狀中欠缺受任人簽章。   ㈢債務人聖豐醫療輔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㈣邱漢忠是否係本件債務人?有無與聖豐醫療輔具有限公司    負連帶責任?   ㈤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?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竹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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