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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340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0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宏亞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何松威 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,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   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  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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