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4年度司促字第14148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何新台
債 務 人 朱○○即朱○安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朱○○即朱○安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朱○○即朱○安之繼承人
一、
債務人李○○即朱○安之繼承人、朱○○即朱○安之繼承人、朱○○即朱○安之繼承人、朱○○即朱○安之繼承人、朱○○即朱○安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○安所得遺產範圍內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玖拾叁元,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