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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43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 債 權 人 聰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富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    於民國103年4月29日經授中商字第1030010014號函准解散    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    其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    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    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    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   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    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竹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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