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55號
債 權 人 聰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仲宜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富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富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
於民國103年4月29日經授中商字第1030010014號函准解散
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及
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
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
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
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
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