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03號
債 權 人 源順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忠任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名家齒研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名家齒研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
國103年7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1030762617號函准解散,進入
清算程序在案,請(14日)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
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
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
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
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
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沈慧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