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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44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03號 債 權 人 源順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名家齒研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 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 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 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 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 人)。,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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