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03號
債 權 人 源順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忠任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名家齒研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
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
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
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
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
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
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
人)。,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
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沈慧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