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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45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06號 債 權 人 將展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柏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冠風管工程行、王瑞昌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補聲請狀末債權人將展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之公司章。   ㈡確認債務人旭冠風管工程行名稱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請具    狀更正,並補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及負責    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㈢確認王瑞昌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請具體釋明對其   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?並補其住居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    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(因狀載兩個起算日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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