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06號
債 權 人 將展空調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柏強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旭冠風管工程行、王瑞昌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補
聲請狀末債權人將展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之公司章。
㈡確認債務人旭冠風管工程行名稱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請具
狀更正,並補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及負責
人或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確認王瑞昌是否亦為
本件債務人?若是,請具體釋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?並補其
住居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
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(因狀載兩個起算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