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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50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55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武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(因狀載兩 個起算日)㈢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 出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。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8日送達於 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(因狀載兩個 起算日)㈢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 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;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東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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