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55號
債 權 人 台灣新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武騰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(因狀載兩
個起算日)㈢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,並提
出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。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8日送達於
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(因狀載兩個
起算日)㈢請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
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;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