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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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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550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1號 債 權 人 統合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森侑有限公司、陳國昌即陳玟龍發支付 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森侑有限公司業於102年7月    22日經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    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   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   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  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   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    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  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  ㈢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間連帶負清償責任,如是並請釋明其    依據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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