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1號
債 權 人 統合電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麗凰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森侑有限公司、陳國昌即陳玟龍發支付
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森侑有限公司業於102年7月
22日經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
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
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
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
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
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
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㈢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間連帶負清償責任,如是並請釋明其
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