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01號
債 權 人 金根家俱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樊傳龍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家康生活設計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務人名稱是否正確(係家康生活設計有限公司或家
康住活設計有限公司)。
㈢
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
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㈣支付命令
聲請狀繕本5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