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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69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01號 債 權 人 金根家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築漾空間創藝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    事欄勿省略)。   ㈢確認築漾空間創藝坊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    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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