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12號
債 權 人 許永楠
債 務 人 昌園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花守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,及如附件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