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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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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0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03號 債 權 人 仲冠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范富獻即PHAM PHU HIEN、超英松即TRIEU ANH TUNG、黎文青即LE VAN THANH、高玉瓊即CAO NGOC QUYNH、 阮文體即NGUYEN VAN THE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 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玉瓊即CAO NGOC QUYNH發給支付 命令,惟查債務人高玉瓊即CAO NGOC QUYNH於民國104年6月 16日出境;債務人范富獻即PHAM PHU HIEN、超英松即TRIEU ANH TUNG、黎文青即LE VAN THANH、阮文體即NGUYEN VAN THE,現行踪不明無從送達,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04年6月23 日移署資處雲字第1040064529號函在卷可稽,是債權人對其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應駁回其聲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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