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0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52號 債 權 人 王宏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鋐菱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本件之請求金額為何?如有誤載請更正之(因聲請狀所    載與狀附證據不符)。   ㈡確認狀載債務人鋐菱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  陳芸戉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,如有誤載應為更正,並請提    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   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錦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