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52號
債 權 人 王宏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鋐菱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之請求金額為何?如有誤載請更正之(因
聲請狀所
載與狀附證據不符)。
㈡確認狀載債務人鋐菱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
陳芸戉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,如有誤載應為更正,並請提
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
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戴錦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