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52號
債 權 人 王宏誠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鋐菱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確認本件之請求金額為何?如有誤載請更正之(因
聲請狀
所載與狀附證據不符)。㈡確認狀載債務人鋐菱汽車實業股
份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陳芸戉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,如有
誤載應為更正,並請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
均勿省略)。」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,
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戴錦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