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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0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52號 債 權 人 王宏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鋐菱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確認本件之請求金額為何?如有誤載請更正之(因聲請狀 所載與狀附證據不符)。㈡確認狀載債務人鋐菱汽車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芸戉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,如有 誤載應為更正,並請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)。」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,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錦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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