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56號
債 權 人 聯誼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月裡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丹頂企業有限公司、簡丹創意整合設計
公司、呂官達、張永翰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簡丹創意整合設計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住居所地址為
何?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補丹頂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
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釋明請求債務人
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