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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3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56號 債 權 人 聯誼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丹頂企業有限公司、簡丹創意整合設計 公司、呂官達、張永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簡丹創意整合設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    何?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   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補丹頂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  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㈢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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