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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93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93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林政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甘能博、廖鳳 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出具代理人林正達具代理權限及其具體權限內容為何之    證明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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