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30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祖培
代 理 人 林政達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甘能博、廖鳳
嬌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出具代理人林正達具
代理權限及其具體權限內容為何之
證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