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30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祖培
代 理 人 蕭均年
債 務 人 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債務人兼法 甘能博
定代理人
債 務 人 廖鳳嬌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壹佰貳拾
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
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
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
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柒拾柒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