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1號
債 權 人 宏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月美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發
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沈慧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