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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0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0152號 債 權 人 翔煒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廣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  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富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    於103年4月29日中商字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    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居    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   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    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   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    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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