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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0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6號 債 權 人 蒲隴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怡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姨菲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薛怡惠是否為本件債權人或僅為法定代理人。(若為    債權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對    債務人具有請求權之憑證。   ㈡確認債權人蒲隴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    提出釋明,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侯群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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