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6號
債 權 人 蒲隴空調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薛怡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許姨菲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薛怡惠是否為
本件債權人或僅為
法定代理人。(若為
債權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及對
債務人具有
請求權之憑證。
㈡確認債權人蒲隴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
提出釋明,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侯群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