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54號
債 權 人 玄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文欽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林建良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
具體敘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並請提出該原因事實相
關釋明。(
聲請狀所附之應收帳款簡要表,其客戶名稱
非債
務人),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
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