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57號
債 權 人 令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默克集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八之依據為何?
㈡確認原因事實是否有誤?依釋明資料所示發票人為默克集
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,受款人為令源科技有限公司,若誤
載,請具狀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