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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16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01號 債 權 人 錦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採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明滄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聲請人錦瑩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,查明其法定    代理人為何人,併請具狀更正。   ㈡確認係向法人「明德股份有限公司」請求?抑或向自然人    「陳明滄」請求?若為後者,應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   釋明資料。(依狀附釋明資料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,發票    人為明德股份有限公司,公司設立於台北市,本院似無管    轄權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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