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01號
債 權 人 錦瑩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採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陳明滄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聲請人錦瑩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,查明其
法定
代理人為何人,併請具狀更正。
㈡確認係向法人「明德股份有限公司」請求?抑或向自然人
「陳明滄」請求?若為後者,應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
釋明資料。(依狀附釋明資料之支票及
退票理由單,發票
人為明德股份有限公司,公司設立於台北市,本院似無
管
轄權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田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