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16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01號 債 權 人 錦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採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明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 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對債務人陳明滄聲請發給支付命 令,惟狀附支票影本所示,公司負責人「陳明滄」之印文係 緊接於「明德股份有限公司」印文之後,依社會通念,足認 負責人係代表公司簽發支票,故發票人應為「明德股份有限 公司」,而非「陳明滄」本人。再查,陳明滄亦非票據之背 書人,故債權人對非發票人以票據關係請求發支付命令,於 法不合,應駁回其聲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