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03號
債 權 人 佳佳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英起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紳德士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
相對人紳德士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業於
104年5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22878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
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
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
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
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
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
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
代理人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田秀珍